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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保存微信等聊天记录固定业务履行过程中的电子证据——以A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为例
发布时间:2023-08-31 14:10:00

        一、案情简介
        2021年 4月19日,A公司作为需方与B公司作为供方签订《农副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采购小麦2800吨,含税单价为2425元/吨,合同总金额679万元,于2021年5月30日前提货完毕。合同签订后,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681.8万元。后因集装箱港口爆仓,B公司实际发货1950吨,剩余850吨在合同期内无法发货。双方通过微信聊天就结算问题达成合意:未发货的850吨取消不再发货;已发货的1950吨小麦中490吨小麦单价不变、1460吨因为集装箱港口爆仓,无法按时交货,单价调整为2405.8元/吨;A公司已支付货款681.8万元(含已支付的28万元保证金),结算金额470.0718万元,剩余211.7282万元货款,B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前全部退还。
        二、产生原因及判决结果
        2021年10月29日,B公司向A公司账户转账退还货款50万元、100万元,于2021年11月5日转账退还31.7282万元,共计退还A公司181.7282万元,尚有30万元货款约定期限过后仍未退还。A公司多次催促B公司未果后,遂起诉。2023年6月1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A公司退还货款3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因B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0万元尚未执行到位。
        三、法律分析
        (一)关于结算协议是否成立有效的问题
        A公司与B公司虽未就结算事宜签订书面合同,但是A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清楚反映了双方就港口爆仓如何处理达成了一致意见:未发货的850吨小麦不再发货;爆仓前发货的490吨小麦价格不变,爆仓后发货的1460吨小麦单价调整为2405.8元/吨;结算金额470.0718万元,剩余211.7282万元货款B公司按时退还A公司。内容具体而确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同时B公司也履行了约定的主要义务,分批次退还A公司181.7282万元。故而可以认定双方间存在有结算协议。
        (二)关于微信聊天记录视频证据效力的问题
        B公司认为A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从未出示过原件、均是经过剪辑拼接而成、所有证据都不符合电子证据形式。虽然该份证据并非通过双方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体现,而是通过其他数码设备对聊天内容进行录制形成,但B公司并未提交反证证明该份证据所展示的聊天内容非双方实际发生。加之,考虑到聊天记录系双方之间意思表达的记载,任一方均可方便确认聊天内容,在此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该转移至B公司,应由其提供反驳证据。本案中B公司并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上述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与真实结算情况不符,B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A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视频证据合法有效。
        四、风险提示及防控措施
        “微信聊天”因实时、便捷、准确传递信息等特点,当前已取代电话、QQ、传真等成为业务人员之间最常见的沟通方式,记载了合同签订履行中有关协商、交货时间地点、交货数量、质量异议及已开发票等交易细节。信息化时代,“微信聊天记录”已成为司法实践中重要的电子证据形式之一。以下简要概述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时的注意事项。
        一、日常业务活动中,妥善保管原始载体。业务人员要养成备份聊天记录的好习惯,保留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岗位变动或需要更换手机时,要全面复制打印相关“微信聊天记录”页面、对微信语音留言进行完整录制,确保交易痕迹可查验,便于企业对外维权、对内落实责任,整体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保证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不能伪造微信聊天记录,捏造、虚构事实。
        二、综合利用传统公证与第三方存证。对于特别重要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选择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固定电子数据证据,增强证据证明效力,避免证据灭失风险。近些年来,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因其成本较低、出证迅速、易于操作的优势,在各类纠纷、尤其是知识产权纠纷的取证中越来越广泛地得到运用。可以根据需要审慎选择第三方存证:选择具有相关资质资信的主流存证平台,确保存证平台具有“中立性”,与自身无利害关系;提前对存证平台的运营模式、技术原理、操作要点等进行充分了解,结合拟取证对象制定合理的取证方案;保证取证环境的清洁性、取证过程的规范性、取证结果的完整性,严格按照平台操作指引及注意事项操作。
        三、加强对客户资信状况的研判。提高与客户沟通交流的频次,及时了解对方生产经营情况,获取相关财务数据。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企查查”等平台,查询对方动产抵押及股权出质等登记信息、股东结构变动及涉诉涉案情况。通过以上措施不断深化对客户资信状况的了解,以评定其是否具有履行合同和独立承担民事行为责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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